一:一般原則
(1)選用配光合理的燈具。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和空間形狀確定燈具的配光類型。
(2)選用高效燈具。在滿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條件下,對于僅滿足視覺功能的照明,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燈具和開敞式燈具。
(3)選用便于安裝維護、運行費用低的燈具。
(4)在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以及粉塵、潮濕、振動和腐蝕等環境的特殊場所,應選用滿足該環境要求的燈具。
(5)燈具表面以及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,應采取隔熱、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。
(6)照明燈具應具備完整的光電參數,其各項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的《燈具的一般要求與試驗》等標準的有關規定。
(7)燈具外觀應與安裝場所的環境相協調。
(8)考慮光源的特點及建筑裝修的要求。
(9)庭院燈與路燈的區別不大,主要是高度,材料厚度及美觀度的區別,路燈的材料更厚些,也更高些,外觀上庭院燈更美觀些。
二:室外照明場所
(1)高桿照明應采用軸對稱配光燈具,燈具安裝高度應大于被照范圍半徑的1/2。
2)庭院照明燈具應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輸出。
三:景觀照明
(1)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,泛光照明燈具效率不應小于60。
(2)室外安裝的景觀照明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,埋地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,水中使用的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8。
(3)輪廓照明宜采用LED燈具或光源為單端熒光燈的燈具。
(4)內透光照明宜采用LED燈具或光源為細管徑熒光燈的燈具。
四:燈具的防護等級
根據燈具的使用環境,可參照IEC的規定進行選擇。